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