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