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