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