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