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