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