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证券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证券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10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证券公司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