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