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且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或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达到40%、30%、20%,且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证券公司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具体指标及计算口径由证券业协会依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措施的,或者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扣分的,不适用本条对应业务项的加分,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