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