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