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