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