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申请表;
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