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