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管理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经纪、承销等其他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各操作岗位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受托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要严格按授权和合同规定办理。

受托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也不得将不同客户的委托资金混同使用。

随时评估和监控每笔受托资金的管理效益,有效避免各项受托资金的重大损失,坚决防止资产管理业务的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