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前款所述的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就该债券的转让限制和风险分别作出明确的书面提示和认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