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人申请报告;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经审计的最近3年及最近1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