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持有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提出拟更换债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