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债务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申请书;

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