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