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