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