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