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证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发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发现证券市场中存在产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潜在风险;

证券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过程中,需由证券交易所做出重大决策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