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
股权登记;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的设立;
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种交易后的结算与交收;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者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
实物证券的保管;
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登记;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的设立;
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种交易后的结算与交收;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者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
实物证券的保管;
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