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

股权登记;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的设立;

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种交易后的结算与交收;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者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

实物证券的保管;

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