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章程和业务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须报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