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新闻出版业;

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为他人提供担保;

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