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新闻出版业; 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为他人提供担保; 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