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对会员进行监管;
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对会员进行监管;
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