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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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