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