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