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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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