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