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