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