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