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