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