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