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
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
瞭望条件良好;
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但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