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列车驾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