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