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许可的,铁路管理机构或城市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自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