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铁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自处罚之日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