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