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国际协调和登记 第十五条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国际协调和登记 第十五条 卫星操作者应配合信息产业部进行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在所申请卫星网络的协调资料被国际电联公布后4个月之内,提供卫星网络间相互干扰的计算结果和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干扰拟采取的可行措施等。信息产业部将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建议,并每3个月向卫星操作者及其他相关单位通告该卫星网络有关的国际协调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