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国际协调和登记 第十六条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国际协调和登记 第十六条 在国际电联公布其它国家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其补充、修改资料的3个月内,卫星操作者应就该卫星网络是否会对其在国际电联公布的卫星网络产生干扰向信息产业部提出意见。如存在不可接受干扰,应同时提供干扰计算结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