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