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