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