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